人民法院内不得随意拍摄和录制视频
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: 三原法院称,张涛在该事件中虚构法警对其进行殴打的所谓“事实”,并在网络上大肆扩散这一不实信息,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和声誉。
一、事件过程
2018年1月11日上午8时58分,三原县某单位工作人员张涛来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,进入大厅后,并未到工作窗口咨询或办理任何事项,就直接持手机对立案、信访窗口及大厅多处拍照。工作人员发现后,即询问张涛为何拍照,张涛回答是来立案的,但其手中并未有任何立案材料。工作人员告知张涛,立案可以但未经允许不能随意拍照,要求其删掉所拍照片,但张涛拒不删除。此时我院值勤法警通过监控发现这一情况,立即来到大厅询问并要求其删掉照片,但张涛仍拒不配合,坚决不予删除,且情绪激动,吵闹不休,并要求法警出示法律依据。为了维护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,不影响其他群众正常立案,法警告知可带其去法警队查看法律依据。但张涛拒不离开,随后法警将其强行带离。
在将张涛带至法警队(后楼)途中(需经过法院院子),张涛拒不配合,法警遂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带上手铐至法警队办公室。期间由于路面有尚未融化的结冰,张涛自己不慎摔倒。进入办公室谈话前,法警准备给张涛打开手铐,但张涛只同意打开左手手铐,却拒绝打开右手,并自行将手铐铐在茶几腿上。经我院工作人员耐心做工作近一小时后,张涛同意打开手铐,但称自己左脚疼痛,此时情况虽未完全调查清楚,但我院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,先将其送至医院检查。经检查后结果为未见异常,张涛又称其头晕、肋骨处不适,后经检查一切正常,但张涛仍坚持要求住院。1月12日,科室会诊结果为“上呼吸道感染”。期间,我院为其垫付费用2000元。
二、几个问题的说明1、禁止在诉讼服务大厅非法拍照有据可查,法警采取制止措施适当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》(法(2014)347号)第七条规定:“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允许拍照、录音、录像的,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,删除拍录内容,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。”第十五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,适用本意见。”根据此规定,张涛未经允许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不得拍照,法警对其进行制止,要求删除照片是符合相关规定的,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。
2、阻碍执法,采取强制控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
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“对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,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,根据需要进行询问、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,依法执行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。”同时,第十三条规定,“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、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,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、制止、控制等处置措施,保存相关证据,对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公安机关。”在我院法警对其依法制止拍照并带离至法警队办公室过程中,张涛拒不配合,采取威胁谩骂、踢打等行为妨害法警执行职务,依据规定,我院法警对其使用手铐进行控制符合相关规定。
3、法院工作人员未对张涛实施殴打
无论是在诉讼服务中心、法警队办公室,还是在带离过程中,法院工作人员始终未对张涛实施过任何殴打行为。该事实有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笔录,监控录像视频资料为证。
综上所述,张涛先是违法拍照,后又阻碍执法,其行为已明显妨害法院正常办公秩序。我院在处置该事件过程中,合乎相关法律规定,工作人员并没有违法违纪现象。
张涛在该事件中虚构法警对其进行殴打的所谓“事实”,并在网络上大肆扩散这一不实信息,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和声誉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我院真诚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行进行监督,同时,对虚构事实,散布不实言论的行为,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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